《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用地彈性供應實施辦法》近日印發實施,明確將通過進一步健全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供應體系,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2021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用地彈性供應實施辦法(試行)》出臺,為各地有序開展工業用地彈性供應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據,也為企業提供了更多元化的用地選擇。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在原有政策基礎上制定出臺新的實施辦法,在進一步完善工業用地彈性供應制度的同時,也能更好地滿足企業對差別化土地供應政策的需求。
“我們結合原政策施行情況,綜合考慮政策依據、供后監管等因素,刪除租讓結合供應方式,同時明確了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年期要求、出讓方式、供地程序等。”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處負責人介紹,采取彈性年期出讓的工業用地,可依據產業類型、生命周期、投資狀況等要素確定供應年限,原則上不超過20年。采取長期租賃的工業用地,租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過20年,期滿后可以續期。采取先租后讓的地塊,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租賃與出讓年限合計原則上不超過20年,最長不超過法定最高出讓年期。其中,長期租賃采用掛牌方式,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則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在租金和出讓金標準方面,我區提出在不同供應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價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明確價格(租金)標底。最低價格(租金)不得低于工業用地的成本價,不得低于按國家、自治區規定的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低價折算的價格(租金)標準。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則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同時,以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的工業用地,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以長期租賃方式供應的工業用地,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經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合同約定,可將依法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或抵押。以先租后讓方式供應的地塊,租賃期內承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完成開發建設前不得轉讓、轉租、抵押。以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其出讓(租賃)期限屆滿,受讓人(承租人)需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出租人)申請續期。
我區鼓勵各市、縣(區)自然資源、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部門建立工業項目用地共同監管機制,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閑置低效用地,實現對工業用地開發利用全生命周期監管。(記者 張唯)